日前,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通知》对工业标准厂房进行了严格认定。为保障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投资运营商和企业借机炒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扰乱工业用地市场的行为。《通知》要求,各区县国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厂房分割最小面积,并规定产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或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的产权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且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和抵押融资;办理首次分割登记后再次办理分割转让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

  对已建成和新建的两种类型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通知》分别就办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已建成的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须由投资运营单位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并依次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和规土委会审定,投资运营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分割方案完成分割施工后,经规划、经信、消防、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即可到同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新建的工业标准厂房,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供应方案环节进行严格规定,且投资运营单位须制定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分割方案,提交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审定,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据悉,此项政策出台是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小微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改革创新举措。巴中探索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一方面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融资模式,避免资金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来源:巴中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