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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弄丢货物 工商协调解决

来源:宜宾晚报2013年3月11日12:38【评论0条】字号:T|T

  物流经营部把价值880元的货物弄丢了,却只赔偿货款40元。宜宾市民李女士就遇上这样的事。3月6 日,在工商人员调解下,李女士获得了880元的家具赔偿款。

  托运家具被弄丢

  “霸王条款”只赔40元

  3月2日,市民李女士在宜宾城区两路桥某物流经营部收货时,发现她托运的价值880元的家具被弄丢了。李女士出示了家具的购买票据,要求物流方照价赔偿损失时,该经营部工作人员却拿出当初签订的托运协议,以其中第五条“发货方或收货方托运的货物请购买保险,未参加(未购买)保险的任何货物若发生货损货差,本公司均按该货物运费的1-5倍赔偿,但单件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0元”为由,告诉李女士只能赔偿货物运费的5倍,即40元。李女士非常不满,故寻求工商“12315”的帮助。

  工商调解有结果

  立案调查物流方

  “12315”接报后,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立即调查此事,一方面将消费者请到办公室作情况了解和安抚工作,告诉她根据《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经营部仅赔付40元的依据是无效的,她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又赶往物流经营部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除了各种托运单上面的托运协议除上述第五条外,还有“易损品如玻璃、陶瓷、洁具、大理石等若有损坏,一律不赔”、“酒水、油漆、涂料、饮料等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流失,本公司不承担赔付”等免责条款明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涉嫌在格式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

  昨日,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物流经营部经营者支付给消费者880元,作为家具损失的赔偿。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由于涉嫌无照经营及在格式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的行为,翠屏区工商局将依据《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物流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袁霄李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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