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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潜规则 电视机退货需支付数百元包装费

http://sc.sina.com.cn   2009年08月31日08:24  四川在线

  家电退货说起来容易,退起来真的很难。

  2008年8月中旬,韩先生在万年场某家电卖场购买了长虹一款60寸的等离子电视。安装好以后,韩先生发现电视屏幕上有黑色条纹,卖场的技术人员检测后认定,该台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卖场同意更换。可换来的电视依然存在类似问题。几番折腾后,韩先生选择了退货。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卖场的工作人员竟收了他500元的包装费和80元的运费。原来,由于电视的外包装太大,韩先生就在楼下把包装箱以20元的价格处理给了收荒匠。“当初购买电视时没人提醒我要保存包装箱的完整”,韩先生很气愤,“那个包装箱凭什么值500元?而且产生退货是因为电视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商家太霸道了!”在看了本报的报道后,韩先生感觉自己当了冤大头。

  接到韩先生的投诉后,本报记者随即同该卖场联系。但卖场方面的说法同韩先生却不尽相同。该门店的客服经理告诉记者,据他们调查,当时该顾客共换货一次,退货一次。第一次换货确因产品有质量问题,当时也出具了质量鉴定单。但第二次是因为何种原因退货,他们没有记录可查。对于500元的包装费和80元的运费,该客服经理称,按照三包法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商家能够提供同样的机型,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选择退货,则消费者应该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因此,对于包装费和运费的收取,他们是有依据的。同时,她还表示,按照长虹彩电的收费标准,超过60寸的电视包装费是600元,他们实际上已经给客户减免了部分费用。

  对于卖场的说法,韩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记者对此咨询了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他们表示三包法中确实有此规定。该规定从本意上是为了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消费者恶意退货。但如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退货,商家方面理应让消费者畅通退货。而包装费更不能以“折旧费”的形式加在消费者身上。    王疏影 记者 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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