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产业立城兴城,成都持续发力。继昨日发布《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创新人力资源要素供给后,今日(7月20日)下午,成都举行了“产业新政50条”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三场,正式发布《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土地政策的实施细则》,从优化土地资源保障的角度,促进产业发展。

  会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斌表示,《实施细则》包括3大方面共14条具体实在的措施,明确了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用地空间、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政策,“是对土地要素供给的一次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五年内,成都将对工业用地实施弹性供应,分类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续期出让或租赁。

  工业用地空间增量的60%布局“东进”

  城市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影响和决定着城市能级、品质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运行效率。

  胡斌表示,成都市城市用地发展空间结构历经“单中心”、“单中心+走廊式””、“双核+走廊式”等发展模式,但城市用地“摊大饼”的发展惯性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产业用地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也愈发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龙泉山西侧平原地区(6°坡以下)开发强度偏大,龙泉山东侧平原地区尚未有效利用。

  随着国家批准实施《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天府国际机场开工建设等利好因素,龙泉山东侧规划区位提升、城市发展新“增长极”形成,将带动龙泉山东侧工业发展走廊快速发展,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重要产业支撑。

  为此,在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将通过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为天府空港新城、淮州新城、简州新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等“东进南拓”区域和符合成都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留足发展空间。

  具体来说,包括:工业用地空间增量的60%布局“东进”区域,推动制造业东移;严格控制“西控”区域工业用地空间增量,加强环境管控;优化“南拓”、“北改”区域工业用地布局,促进产城融合,提高产出效率,有序疏解“中优”区域一般性制造业用地布局等。

  此外,《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了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积累更多的入市样本和制度经验。

  安排2600亩建房指标用于“特色小镇”

  胡斌表示,成都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不是由国土一家说了算,而是在扣除单列计划和切块计划后,其余的用地计划按照工业用地、其它产业化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经营性用地4:3:3的比例,分别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国土局三部门统筹使用管理。

  “这种模式既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效率,又确保了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实现了到具体项目‘点对点’的精准供给。”他表示,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成都今年4月25日出台的《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对已有的《成都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更符合当前产业发展的需求。

  胡斌还表示,在《实施细则》中,还进一步对产业发展用地的统筹安排使用进行了明确,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按规定单列计划外,倾斜安排70%的计划用于工业、物流、文旅、创新产业、农产品加工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每年单列不低于8%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安排农民集中建房计划指标2600亩,用于特色小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鼓励使用标准厂房为企业减负

  创新要素供给,贵在创新。胡斌表示,《实施细则》通过多点发力,给出的举措“既有创新性,又有实际操作性。”

  在工业用地供地方面,将采用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使用标准厂房等多种供应方式,逐步实现工业项目用地的精细化供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产业项目特点,产业企业可根据项目的特殊化需求、生命周期等要素,申请不超过10年期租赁或不超过20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使供地方式更加灵活、高效;短期出让、出租的土地,只按原工业用地50年使用期限价格的对应年限确定供地价格。尤其是鼓励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企业使用标准厂房,既为其发展提供了场所和载体,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供地条件下,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按需“随用随供”。

  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后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合理确定重大服务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 

  同时,为提高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细则》也指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除法律、政策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土地按规划进行再开发,对用于发展重大服务业(含总部经济)且整体持有物业的项目,可按不低于“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