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乡村振兴系列报道】私欲贪念不能有 破坏生态应放流
增殖流放


“我今后绝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破坏生态环境,我这次放流把我的三岁儿子也带上,让他知道爸爸做错事应该弥补过错,同时让他知道爱护自然,保护生态是人类的职责。”看着一尾尾鱼苗游向远处,李某说到。
7月20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县新政镇嘉陵江边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70余斤鱼苗被放流入河。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出资购买。涉案人员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将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20日,李某为试用网购的可视锚鱼设备,驾车到仪陇县铜鼓乡五通嘴村,其携带锚鱼设备步行至仪陇河河段(铜鼓乡五通嘴村二组)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锚鱼。锚鱼时间约30分钟,因未有渔获,李某离开现场。郑某目击李某锚鱼行为后报警,警方根据郑某所录视频将李某抓获。
李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决定对其不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对李某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照规定购买70余斤鱼苗弥补生态损失。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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