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承诺可变相履约?

  尽管借壳方业绩承诺能否兑现目前尚难断论,但明君集团之前的资产注入承诺却已经无法如期如实履约了。

  2009年5月,明君集团从汇源集团接过汇源通信的控股权,彼时,明君集团就提出了3项承诺:置入优质资产、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可是,就是这样一份正常的重组承诺,却成了明君集团难以逾越的坎。

  尽管多次强调重组进程和存在困难,但最终在2012年12月,明君集团还是未能实现承诺,并因此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提示整改函》。

  在各方压力之下,明君集团随后明确了承诺期限:拟在未来24个月内,完成相关资产的规范、优化和整合工作。

  可惜,两年时光一晃而过,明君集团最终还是未能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最终选择了放手。

  对于此次重组,汇源通信表示,如能成功实施完成,将视为明君集团已履行完毕向汇源通信注入资产,对汇源通信进行资产重组的承诺。此前所有承诺都将全部终止,不再对明君集团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明君集团此举有打擦边球嫌疑,彼时其承诺的是资产整合,到头来却成了卖掉公司,一走了之。完全是拿一张白条哄骗了投资者多年。”有投资者如此对记者表示。

  对此,有市场人士表示,明君集团把退出当作完成整合承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该方案最终获得认可,很有可能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以后上市公司股东方可以随意承诺,一旦完不成,把壳资源一卖就可以一笔勾销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节选

  1、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2、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