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应该什么时候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这是记者3月13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的。

  据悉,最近有退休人员反映,个别地方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从何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口径把握不统一。为此,省人社厅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规定,对养老保险金退休后何时开始领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省人社厅明确: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提交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滞后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如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先行按月预发,待疫情解除后参保人员及时补正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审核确认并予以补发或抵扣。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补发。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坚持按月提前筛查本地参保人员中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的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要通过推送短信和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发布等方式,及时提醒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和终止缴费等事宜。

  此外,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待遇申领等“不见面”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得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为由扣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