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护目镜等防疫物资一度脱销成了“紧俏货”,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疫情动起了“歪脑筋”。
庭审现场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看守所,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
1月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杨某利用公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寻找货源,采取先收取货款后交付口罩的方式销售“三无”口罩。
2月初,杨某以2.2元至3.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在提前收取了姚某、薛某等多人货款后。通过网络与金某取得联系,在明知金某售卖的是“三无”口罩的情况下,向其进购了大量口罩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42.96万元。经鉴定,该批涉案口罩属于不合格产品。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涉疫情销售伪劣口罩案件,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案件从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宣判用时仅4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寻找货源,采购质量不合格的“三无”口罩销售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据此,成华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从重从快对杨某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