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邹某某是成都崇州市一养殖户,因污染环境,两年前被环保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但面对罚款,邹某某拒不履行。近日,崇州市人民法对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对邹某某水污染违法行为的非诉强制执行一案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0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在对邹某某经营的养殖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一未硬化土坑中,储存有养殖废水。

  经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表明:该土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经组织听证后,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邹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邹某某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崇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处罚决定;邹某某不服复议决定,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以后,邹某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向崇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扣划了邹某某银行卡8.2万余元、扣押其车辆一辆予以上网拍卖。近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反映,该养殖场内仍有活禽等有价物品,法院核实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养殖场予以现场查看并进行现场清点大量家禽,因被执行人情绪比较激动,执行人员对邹某某耐心作好解释工作,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财产涉及大量生鲜货物,执行人员提前联系买家,现场变卖家禽用于抵扣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