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处“猥亵儿童罪”:

  有期徒刑8个月 判赔4000元

  此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审判决曹某元因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

  法院认为,曹某元猥亵年仅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曹某元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曹某元提出自己仅摸了被害人肚子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曹某元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均能反映出曹某元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这一事实,所以对于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内容显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挡获经过、户籍信息、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费用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某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

  不服一审判决

  接连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曹某元及其辩护人相继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都被一一驳回。

  一份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通知书内容显示,曹某元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申请执行曹某元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某元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宣布(2019)川0114执498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2020年1月,曹某元及其辩护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对成都中院裁定维持的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不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及原审认定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作出无罪判决。该申诉请求被成都中院驳回。

  此后,他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