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如何处罚?8月10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某贪污罪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是街道办事处社治办聘用人员,在负责具体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减少应发人员名单替换为其本人及罗某等人的方式,制作虚假经费发放明细表。并用上述假明细表替换掉领导审批后的真实经费发放明细表,然后向税务人员报账。待经费发放后,周某某又向罗某等人谎称系财务人员发错经费,要求罗某等人将多收部分用微信转账或以现金方式交予自己。周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贪污1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周某某陈述:“第一笔资金到手后,窃喜的感觉压过了慌张,可到后面想起那根红线还是很害怕。我确实做错了,对单位和家庭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某没有政府编制,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为何构成贪污罪?据办案法官介绍,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根据是否具有政府机关编制来认定,而是看具体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只要履行公务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聘用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链接:

《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雨涵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颜雪 图片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