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许可信息核验及定期更新;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知识产权保护、 七日无理由退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经营者落实“亮照、亮证、亮标”等信息公示制度;商品进出可溯可查;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使用安全和价格方面的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服务链接一致;不存在“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社会共治,全民共享

  监管部门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商品加大抽检力度,并及时向公众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与网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整治、联合执法等行动。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电话:12315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涉及网络直播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做到应归集尽归集,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对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最后,监管部门表示,惩戒不是目的,施以指导规范为先,包容审慎的执法,净化网络营商环境,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更优的营商氛围,为消费者提供更满意的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