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

  愿在依规依法的前提下

  开展共享电单车业务

  不允许投放却屡禁不止,背后原因是什么?有人猜测是因为共享企业正在抢占市场。对此哈啰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各个区(市)县的人口数量,共享出行企业一起进入都还有很大余量,所以抢占市场一说并不成立。

  青桔、哈啰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相关部门的态度是不鼓励,可能是因为之前的共享电单车质量参差不齐,达不到上路的标准。而目前他们的车辆都符合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达到了上路的标准。选择首先在部分区(市)县投放,是出于使用距离的考虑。相对来说,这些区域的用户一般目的地范围在3至5公里,而共享电单车一般使用范围在1至2公里。

  针对郫都区即将开展的执法和集中清理,美团和青桔都表示会配合。而哈啰之前已经被“劝离”。对于未来,三家企业都表示,希望相关规定能尽快明确,他们愿意在依规依法的前提下,开展共享电单车业务。

  如何破题?

  业内人士:

  提高失信成本、明确相关规定

  据了解,“网约共享电单车”作为一种类似“共享单车”的新型业态,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2018年12月28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不鼓励和不发展区别还是很大。”在某业内人士看来,共享电单车的管理目前存在“前门易守,后门难防”的问题。“前门易守”是说企业正常申请备案,相关部门态度明确即可,对于共享电单车而言就是暂不允许,“前门”进不了。“后门难防”则是企业私自投放,相关部门能做的最多的就是代为清理,集中存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运集中存放的难度相对于投放而言更大。

  企业“一投即可”,相关部门从清理收运,到集中存放,都需要付出很多行政成本,包括时间、人员、资金。而最后,因为暂时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企业将车领回的“失信成本”相对较低,因为其本身就有收运转移车辆的运维人员。也因为成本较低,企业可能会选择再次投放,形成“我投你收,你收我投”的恶性循环。

  业内人士认为,提高“失信成本”,或者明确相关规定以及处罚条款或是堵住后门的关键。目前国家和四川省两个层面的相关文件,对于共享电单车都是不鼓励。而不鼓励和不能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据悉,成都市正在制定《成都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郫都区政府已责成区道安办召集区交警十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街办研究制定该区共享电单车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将引导市民选择其他出行方式。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林聪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