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展购:

  不存在强拆

  健身房未支付房租等费用,违约在先

  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洋展购公司翁姓负责人,对方表示,与黄女士健身房解约并拆除装修,是因为从今年年初,黄女士便没有缴纳任何房租、水电等费用,已经违约在先,洋展购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发送过催缴通知和解约通知,但健身房一直在经营当中。对于黄女士提到的与洋展购合同纠纷协商未果,提前通知会暂停缴费的函,该负责人表示未收到。

  “不存在强拆。”该负责人表示,因业主方对商铺有装修要求,所以才在公证处、第三方公司的见证下,对物品进行封存(后拆除装修)。

  同时,该负责人证实,洋展购确实是因合同原因,要撤出晶融汇。“不管我们是不是提供了管理服务,基本的房租水电费用,他们应该缴纳。”该负责人说,即使租赁民用房,不缴纳水电费也会停水停电,“这很正常”。

  该负责人表示,在黄女士公司欠费多月的情况下,仍在反复提出高达百万金额赔偿的不合理要求,作为即将撤出的企业,没有办法接受。

  对于一楼商铺老友记被强制停电、要求搬离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成都已经没有正式办公人员,但据他所知,该商铺仍在正常履约合同内,因此对该情况暂不清楚。

  律师看法:

  守约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向违约方主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认为,洋展购从业主方公司整租商场,按一般理解应当签订了租赁合同,而洋展购将其中一部分转租给健身房的公司,故洋展购与健身房公司之间签订的属于转租合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超出租赁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是,那么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均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有效,那么本事件中,根据健身房公司的说法,洋展购公司在合同期内并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提供电商服务、营销推广服务,下水道存在问题,以及后来的断电等),故在转租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健身房可以向对方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健身房公司欲以洋展购违约在先而暂停缴纳房租,必须要以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健身房公司不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来对抗洋展购公司让其缴纳房租的请求。

  另外,洋展购公司可能又因其自身原因欲与健身房公司提前解约,这属于洋展购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该解除权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情形下方能实施。若合同中有关于洋展购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转租合同,那么洋展购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即可单方解约,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解约后,若洋展购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健身房,而对健身房财物(包括装修)造成损伤,则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对健身房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洋展购是否有权断电,主要看其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若无,则其在合同未解除期间无权断电。业主与经营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若业主基于其他原因(若电路检修等)而断电,则业主可能会对其合同相对方(即洋展购)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无论对转租方洋展购公司还是承租方健身房等公司来说,各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而全面地按照各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身义务。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健身房在认为洋展购公司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存在终止与业主方合作并准备撤离的情况下,健身房采取事先书面通知暂停缴纳租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益的救济,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

  无论出现怎样的争议,各方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约定通过相应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双方没有谈妥赔偿的情况下,洋展购公司没有权利不告知而自行拆除健身房,更没有为达到逼迫对方撤离而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这种做法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健身房可以要求洋展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业主方公司与洋展购公司之间为整体承租及允许洋展购公司行使转租权可知,当洋展购公司撤离项目现场时,健身房等公司与洋展购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约束业主方。而健身房等公司可以要求违约的洋展购公司赔偿损失,损失额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守约方所招致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赔偿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