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付标准看这里

  根据《办法》,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特殊情况除外),结算周期以当期首次医疗费用结算时点起算。

  一个结算周期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在待遇支付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结算周期计算,具体而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第四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高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6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低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参保人员(含大学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