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李顺强意图报复前罪的控告人,持不锈钢斧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顺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持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以及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李顺强在庭审中对犯罪时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对被害人实施多次打击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拒不认罪,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对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分别所持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斧头,依法予以没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持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以及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李顺强在庭审中对犯罪时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对被害人实施多次打击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拒不认罪,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对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分别所持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