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秀莉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国企负责人,成都市金稻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苟从东因贪污、受贿、行贿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的一审判决。

  “贪”字当头,聚敛钱财胃口大

  回顾苟从东在成都市金稻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金稻公司)的工作轨迹,可以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是其敛财的主渠道。苟从东在金稻公司任职期间,各种“花式”贪污行为就达6起,金额高达89万余元。

  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苟从东利用负责每年给金稻公司的粮食供应商发放奖励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少发或不发的方式,截留金稻公司用于发放给供应商刘某雄、刘甲、刘乙、王某、严某等10人的奖励款约68.87元据为己有。

  2014年至2017年,苟从东明知自己不应参与金稻公司购销部绩效分配,仍然指使金稻公司员工套取公款累计60000元。

  2017年3月24日,苟从东指使金稻公司总经理邱某套取公款64300元交给其子苟某伟。

  2018年1月,苟从东要求金稻公司员工鲁某超清退多发的年度绩效款,后其将鲁某超退出的50000元据为己有。同时,为了个人行贿需要,指使黄某套取公款20000元,指使黄某、刘某峰使用公款购买茅台白酒4件、南京牌香烟2条。

  就这样,5年间,苟从东通过各种方式,将国有公司的89万余元的公款神不知鬼不觉地转了个弯,从公家的账上进了自己的腰包。

  “官”迷心窍,步步提拔难满足

  看着手中的权力能为自己带来巨额收益,苟从东认为只要手中有权,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并期待着能够不断得到提拔重用,好让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于是,跑关系以谋求更高的职位成为苟从东的重要“投资项目”。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苟从东为谋取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时任郫都区某局长罗某林好处费、感谢费10万元及茅台白酒2瓶、南京牌香烟1条等物品。2018年春节前,苟从东为感谢时任郫都区某纪检组长吴某彬对自己的关照,给予吴某彬好处费1万元及茅台白酒2瓶、南京牌香烟1条等物品。

  在苟从东的眼里,面对掌握公司的大权,其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为公司谋利益,而是自己如何得到更多的好处、利益和金钱。这种错误的“官念”和对权力的无限渴望把苟从东一步步推向了无底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