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尽量限缩“可能加害人”范围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如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成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民法典中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这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及时救助被侵权人。因此,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加害可能性的大小,不一概而论按“可能加害人”的数量平均分摊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确定可以依据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对该范围的确定,有必要做好相应的利益平衡保护,既要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维护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救济损害与保障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