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牛某明,牛某学你们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2月5日,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交管局民警通过远程视频的形式,向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牛某明(男,34岁,本市新都区人)、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科长职责的牛某学(男,41岁,本市新都区人)执行逮捕。

  今年1月2日、4日,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川AX6**7、川AV8**0两辆重型货车,分别在青羊区蜀金路与金沙遗址交叉口发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龙泉驿区西江大道与成洛大道交叉口发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交警调查认定,川AX6**7、川AV8**0驾驶人均因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让行规定和所驾车辆具有安全隐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2021.1.2”、“2021.1.4”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处重案侦查大队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会同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侦查建议。

  涉事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

  经依法侦查查明: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某明、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科长职责的牛某学分别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掌握“2021.1.2”、“2021.1.4”两起事故车的从业人员(驾驶员)信息,均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两起事故车辆均存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犯罪嫌疑人牛某明、牛某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某明、履行安全科长职责的牛某学,在组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4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成都交警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严格查处运渣车等重点车辆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和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渣土运输车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给全市老百姓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出行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