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布了该院近期审理的两起因员工被骗导致公司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案例1

  员工被骗转账近30万元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你马上从公司账户上支付合同保证金给对方,相关手续之后再补上……”在QQ上收到“领导”发来的这样一段话后,某公司员工戚某并未多想,立即按照“领导”的付款指示,将28.8万元转到了广州某公司的账户上。然而,让戚某没想到的是,自己不仅遭遇了骗子,而且还面临着公司的起诉索赔。

  戚某是成都某商贸公司的员工,从事行政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2019年8月12日,戚某突然在QQ上收到公司领导“周总”发来的消息,要求其尽快从公司账户上支付28.8万元合同保证金给广州某公司。由于此前公司领导经常使用微信指示她对外转账付款,戚某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她便很快完成了转账付款并通过QQ向“周总”汇报。不料,“周总”又催促她立刻支付7万元尾款给对方。这时,戚某才意识到有点不对劲,于是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了这一情况。随后,戚某所在的成都某商贸公司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成都某商贸公司的惯常做法是通过微信指示戚某对外转账付款,戚某应对通过QQ方式指示付款保持警惕,也应通过其他方式向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戚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是,成都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戚某从事行政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未能更好地从制度设计以及实施上尽到主要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绝大多数责任。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戚某赔偿该公司3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非故意应合理分配双方风险和损失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开始承担用人风险,用人单位须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利润,相应的职务风险也应由企业承担,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之故意的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