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3月12日,记者从成都都江堰市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案。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根据法院判决,继父虞某是18岁华华(化名)的亲生父亲,而华华法律意义上的前父亲和自己没有关系。

  18年后,继父变生父,那前“父亲”该如何维权?今天,记者带你切一切这个瓜。

  根据案情通报,杨某和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原告华华2002年出生。在华华10岁那年两人登记离婚,华华由母亲张某抚养。三年后,张某与虞某重新组成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华华因某些原因对自己的亲子关系存疑。经四川一家基因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虞某是华华的生物学父亲,张某是华华的生物学母亲。

  去年12月,为了更改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18岁成人的华华将虞某告上法庭。今年2月下旬,都江堰市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支持了原告确认父子关系的诉求。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华华的“前任父亲”杨某要维权需要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华华赡养自己?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钟文和川大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前任父亲”能不能要求赔偿?可以要求退还抚养费和赔偿补偿金

  钟文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损害赔偿的条款中“其他重大过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前任父亲’杨某是有权要求退还抚养费和赔偿补偿金的。”

  钟文解释,现在法院已经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华华并非杨某的亲生子,杨某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所支付的,但是返还的比例没有定论。也可以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孩子的‘前父亲’杨某可以根据已有判决的事实进行索赔。” 钟文的说法也得到了王建平的认同。

  王建平告诉记者,张某和杨某在孩子10岁的时候离婚,至少前10年的抚养费,张某是可以要求退还的。另外,在孩子10岁到18岁之间,杨某在离婚后还支付了抚养费,也可以要求退还。“除此之外,从孩子出生到18岁还有其他的费用,如教育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孩子的‘前父亲’杨某’都可以要求赔偿。”

  “前父亲”杨某能不能要求华华赡养自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我认为还是有一定赡养义务的。”在钟文看来,因为杨某对孩子是履行了抚养义务的,虽然不是亲生子女,但是在法律上形成了抚养关系。杨某的孩子华华对其也应该尽到赡养的义务。

  “我倒是觉得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王建平介绍,“前父亲”杨某对华华实际上是一种错误抚养。如果杨某不主张抚养等费用的归还,要求华华进行赡养的诉求司法可能会支持。如果索要回来,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可能就不存在了,那赡养关系也就不存在。

  王建平进一步解释,“前父亲”杨某要求抚养费用的归还有两个路径:一个是来自孩子,一个是来自孩子的母亲。但是,一旦索要了这个费用,就不存在赡养这回事了。“另外,杨某还可以向孩子的母亲要求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