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4日06时44分许,岳某饮酒后驾驶川AK***5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黄龙大道由牧华路方向往双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龙大道大家得材料城门口时超速行驶,与站在道路外的唐某、刘某、杨某及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川AK***5号小型轿车又与杨某驾驶并停放在黄龙大道往牧华路方向道路右侧路边的川AB***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F***0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事故致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内货物受损,唐某、刘某、杨某受伤,唐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对岳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6月28日01时47分许,苟某饮酒后驾驶川AL***8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敏记园林”路段,与同方向前方杨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处罚,苟某当场驾车逃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一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同日11时许,川AL***8小型轿车被依法查扣,苟某也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分局投案。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苟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9月22日06时35分许,陈某驾驶号牌为川A4***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蔬香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彭州市蔬香路与桂九路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伤者周某于当日中午死亡。

  2021年2月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