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在未经上报、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下井施工,工人不慎窒息身亡,其就职公司进行赔付后,家属认为其是为另一家公司义务帮工,遂将此公司告上法庭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定死亡工人与被告公司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驳回了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意外发生擅自下井施工缺氧窒息

  2019年,兆某公司承包了新津工业园区某排水系统整改项目,为了方便工人作业期间取电,便联系了施工地点附近的银某公司,协商将工人居住的简易工棚搭建在银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旁边,所用水电均从银某公司接入。谈妥后,兆某公司安排劳务班组长周某负责对接水电事宜,而银某公司负责对接的人员为李某新。

  2019年12月,为便于施工作业、防止污水排泄,兆某公司将银某公司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排放口进行砌墙封堵。2020年4月20日,该施工项目作业结束,兆某公司进行了收方,但未将污水排放口的堵墙拆除。

  2020年5月20日,银某公司对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厂区连接市政污水主管道的生活污水排口液位较高,疑因兆某公司作业期间的堵墙未拆除。随即,李某新电话联系了周某。

  当日17时许,周某在未经上报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张某贵等人前往银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的管道处进行拆除堵墙作业。揭开井盖通风大概10分钟后,第一名工人携带手持电钻下井拆除堵墙,其余工人守在井口。10分钟过去,井下工人开始呼喊缺氧,在场工人立即将电钻提起,但发现井下工人已昏厥。当时,周某、张某贵等3人在未做好自身防护、未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的情况下陆续下井施救,随即昏厥在井内。

  其余工人见此情形,立即制止身旁工友再盲目下井,同时拨打110、119、120求助。下井的4名工人被救出后送往新津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张某贵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上午,周某等人被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020年6月3日,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