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自选动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7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就其中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多个案例涉及特种设备。一起来看看。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8日,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渝两江市监移送字〔2021〕第004号),载明“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气瓶爆炸事故一案中发现,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给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环氧乙烷,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在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气瓶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非法充装。”2021年2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环氧乙烷充装许可的情况下,用公司自制的增压充装工具在当事人公司外路边将环氧乙烷从100L钢瓶(70kg)充装进25L钢瓶(10kg;钢瓶编号199104017)后发货至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在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气瓶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剩余环氧乙烷气体退回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19支气瓶分别有13支销售给成都泰竽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另6支在2021年春节前处理给过路收荒匠,卖前均拆下减压阀和相应配件。钢瓶销售价格为550元/支。环氧乙烷销售价格为12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取缔当事人未经许可气瓶充装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三、罚款30万元。罚没共计301750元。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事液化气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6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没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充装气瓶。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4日开始对外充装LNG(液化天然气)和CNG(天然气),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6日,共购进了16笔LNG,购进总量331.22吨,对外充装销售LNG的销售数量为310.452吨, CNG的销售数量为7.378吨,合计销售总量为317.83吨,销售额2106489.81元。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前往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调查取证时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仍进行了LNG和CNG的充装销售。销售LNG 70547.74kg、CNG 1302.6kg,共获取销售收入503627.58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曾向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且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于11月25日同意其试营业5个月的客观事实,对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充装收入未予没收。但2020年12月30日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停止充装活动后继续从事充装活动属于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事LNG和CNG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3627.58元。2。罚款220000元。罚没合计723627.58元。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8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内)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场所发现一批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安装好金属检验标志环,标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在该公司检验场所办公室内,发现一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SHOPJC00136-2021),该份报告已盖有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公章。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于2020年12月29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27日,当事人接到岳池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平滩气站送达的125只待检液化石油气瓶。送达当日,检验员王某在该批气瓶尚未完成检验的情况下,要求文员王某打印该批气瓶的检验报告,并要求将检验日期落为2021年1月。王某于当日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SHOPJC00136-2021)打印完成,并加盖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公章,该份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气瓶共125只,其中32只气瓶安全性能评定合格,93只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检验日期为2021年1月2日。

  处理结果: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在液化石油气瓶尚未完成检验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且报告检验日期与实际不符合,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该批气瓶的检验人员王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