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颖昳

  1月25日,记者从大邑县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崇州市人民法院对大邑县“5•1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刑事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元;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李某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案涉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据了解,2021月5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公安局经过十余天的不间断调查摸排、蹲点守候,在该县斜江河安仁镇安合村河段(禁捕区)将正在电鱼的李某某和刘某某2人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涉案电鱼工具2套、摩托车2辆、渔获物50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长期在大邑县安仁镇斜江河流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李某贵、熊某、代某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本案被公安部列为“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

  非法捕捞的鱼被现场挡获

  2021年,大邑县各执法部门共查获涉渔行政处罚案件46起,刑事案件7起。对这些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