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冯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万某在上下班途中搭载“顺风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顺风车接单拉客属于营运行为”为由拒绝赔偿,万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3月2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万某赔偿维修费4万余元。

  2019年7月,万某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20年1月,万某上下班时都在某顺风车出行平台上接单搭载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万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修车时花费4万余元,遂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万某使用顺风车接单拉客属于营运行为,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而该拉客行为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后万某索赔无果遂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工作日使用顺风车拉客,上下班各接单1次并从顺风车平台收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万某驾驶车辆从工作地点至其居住地点里程为15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下班行程中。故万某用顺风车平台载客时的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且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从事顺风车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一是搭载路线是否与出行目的趋同,考察乘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是否在驾驶员自身行程的合理范围内。二是搭载频率、时间是否与出行时间衔接,在接单频率方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每日、每月的接单次数。三是收取的费用数额是否能体现营利,在相同里程下,顺风车收取的费用应低于或等于车辆常规出行成本,若其在同一行程中搭载的乘客数量多、合计收取费用等于或高于出租车行业市场价,则合理怀疑驾驶员系以营利为目的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