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在过去一年中最高法出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让网上购物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陆续发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四川在线小铭切瓜栏目选取了网购“限时促销价”行为、网购电子产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邀请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规范网络消费行为,防止消费陷阱,共促消费公平。敬请期待!

  在日常的网购中,本来买的是全新的商品结果到手以后发现是“二手”商品,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属不属于违法?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为此,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一起结合典型案例就网购中“全新未拆封”物品秒变“二手货”的情况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全新未拆封”手机居然秒变“二手机”

  2021年3月15日,原告李某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鸿鹄森手机专卖店”店铺中购买了商品“小米MIX2S”手机一台,商品价格为1849元。“鸿鹄森手机专卖店”店铺页面宣传信息显示“本店手机都是正品全新未拆封,支持全国联保一年,支持官方查验,放心购买”。

  但是,2021年3月17日,李某收到案涉手机快递后,录制开箱验货视频并拍摄一组商品照片,照片显示手机串码“IMEI1”序列号为8676010307796xxx。李某还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遂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该手机是否为“全新未拆封”。鸿鹄森手机专卖店客服回复“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2019年左右出厂”等内容。

  之后,经官方客服查询手机外包装背面“IMEI1”序列信息后,回复李某购买的手机实际激活时间系2018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手机情况,李某先后三次到小米线下服务中心查询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乐小姐”,并开具了纸质发票,于次日激活“三包”服务。

  李某遂以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与被告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因此,按照《民法典》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另外,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鸿鹄森手机专卖店”销售手机及手边产品,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原告李某请求三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计5547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小铭,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涌现,网络购物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但对于不少网购消费者,遭遇欺诈后维权问题成为其享受便捷背后一道跨不过去的“坎”。本案裁判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网络经营者“知假售假”的欺诈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明确表明“网络购物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另一方面,本案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部分也从消费者角度,对网购行为的电子数据存证和举证规则进行了明确。

  在此,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购物前应注意保存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聊天记录类信息等电子数据;收货后对包裹仔细查验,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留证;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及时通过官方途径查询,特别强调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