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以私人诊所需要扩建为由,成立公司并找来帮手,向曾来就诊的患者和社会上的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超500万元,被害人多达上百名……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诊所需扩建为名集资诈骗

  周某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区开办了一家私人诊所,因为医术不错,前来该诊所找他看病的人比较多,其中不少是老年人。然而,周某康的这家私人诊所竟然成为了儿子周某君发财的“摇钱树”。

  2018年4月,周某君以周某康的私人诊所需要扩建规模为名义,开始向父亲曾经的病人吸收资金。为了让自己的集资行为看起来更加合法,也更具有迷惑性,同年4月底,周某君在成都市青羊区登记注册了一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吸收资金的许可)。该公司成立后,由周某君全面管理,并聘请廖某芳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将吸收的投资款交给周某君。

  2018年5月7日,周某康、周某君父子二人签订了代为吸收资金的委托书,由周某康委托周某君登记注册的公司为其吸收扩建医馆的资金。随后,周某君在龙泉驿区公园路租赁了一处办公场所开展公司经营活动。此时,李某成进入周某君的公司,成为该公司在龙泉驿区经营点的“操盘手”,负责管理业务员。

  一切准备就绪后,李某成及其他业务员开始在龙泉驿区通过街头散发传单、组织活动、发送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人诊所扩建项目。组织被害人参加活动期间,廖某芳是主持人,李某成是主讲人,周某康以宣讲中医知识为主,并鼓励被害人投资诊所扩建项目。被害人现场交付定金后,由该公司业务员在龙泉驿区经营点负责接待、宣传。

  高回报利诱下集资超500万元

  每一单投资意向达成后,周某君都会以该公司财务人员或者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被害人只需要实际交付金额为合同载明金额的70%至90%之间,合同的月利率为2%,一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被害人可通过现金、刷卡以及刷医保卡的方式出借款项。该公司财务人员廖某芳收到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后,第一时间交给周某君。吸引投资开始后,周某君一般按日结的方式给廖某芳(月工资4000元)提成5%,给李某成及其他业务员(无底薪)提成19%,然后将剩余的资金收归自己所有。

  据统计,从2018年5月至案发时止,周某君等人在龙泉驿区向50余名被害人吸收资金超过337万元,返还本金2.9万元,支付投资人利息11.95万元;在青羊区向56名被害人吸收资金216万余元,支付投资人利息13.82万元。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周某君则通过延期的形式继续占有资金。

  2019年4月29日,周某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泉驿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17日,廖某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周某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龙泉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李某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今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4名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初,龙泉驿区检察院以周某君犯集资诈骗罪,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周某君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以该案出现新证据影响原审认定事实为由,撤销了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年3月,龙泉驿区检察院对该案补充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君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康、廖某芳、李某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周某康、廖某芳属数额巨大。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君、廖某芳、周某康和李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周某康及其辩护人认为,周某康对非法吸收资金不知情,且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并没有从中获利,且现已年近八十岁,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超过10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伙同他人在没有吸收资金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成在其参与时间段内发挥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在其参与时间段内发挥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君犯集资诈骗罪,指控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

  今年4月20日,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被告人廖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周某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