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王型芳

  6月1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出台,进一步做深做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简化合作项目申请资料,提升缴存职工获得感,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调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细则》优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包括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3个方面调整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即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方面,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即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根据《细则》,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的住房套数。

  套数如何认定?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细则》给出了标准——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此外,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