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成都市崇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牟某某、谢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前,两名被告人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自愿认购100000公斤“碳汇”用于滥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

  据悉,该案是成都地区首例采用“碳汇”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司法案件。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2020年以来,牟某某为给其孙子筹集大学学费,与谢某某相互伙同,将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彭州市龙门山镇九峰村的牟某某自家林地种植的树木超量砍伐180立方米(立木蓄积量)并低价出售,造成当地生态严重损害。为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确保受损生态的及时修复,崇州市检察院深入案发地了解案情,多次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探讨修复方案,最终引导牟某某、谢某某自愿从四川环交所认购100000公斤“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此外,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牟某某、谢某某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柳杉723株,并赔偿因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

  什么是“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二被告自愿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是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手段创新,更是传统修复性司法工作转型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修复的标志。认购金将由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按照程序用于生态资源保护,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购的“碳汇”量将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碳排量(碳中和)。

  检察官表示,虽然牟某某、谢某某将根据崇州法院的判决补种柳杉723株,但幼齿林期间固碳能力没有中齿林固碳能力强,需要叠加碳存储量。故二被告自愿购买一定量的“碳汇”对其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弥补了补栽补种判决不能“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生态的不足。

  据悉,该案件是成都地区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也是崇州市检察院“青未了团队”就补种复绿和劳务代偿后,对践行生态修复理念的又一创新性尝试。

  杨萌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