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张陆鹏 和波 记者 赵诗柯)二手房买卖时难免遇到五花八门的中介和“串串”,购房者稍不注意就容易“踩坑”。遇到类似的情形,应该怎么办?近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数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购房诚意金,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陈某、赖某等人为购房,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助以指定价格购买指定地段、指定小区、指定楼层和户型的房屋。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间内成功帮助其购得指定房屋,则购房诚意金自动转为购房款,若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委托事宜,则全额返还已收取的购房诚意金。合同签订后,陈某、赖某等购房者分别向房屋中介公司缴纳了数万元的购房诚意金,然而在委托期间届满后,购房者却未能购得房屋,而且请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也遭到了拒绝。陈某、赖某等在采取多种途径救济无果之后,分别将该中介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法院认为,购房者和中介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中介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委托事宜,须将其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购房者。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全案证据,经法院审查亦并未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现委托期间届满,而中介公司未能完成约定义务,购房者诉请要求退还购房诚意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购房诚意金。中介公司逾期退还钱款,已构成违约,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中介公司退还陈某、赖某等缴纳的诚意金。

  法官说法

  买房出现纰漏,少则可能导致购房诚意金“打水漂”,多则可能导致更大损失。购房者在自行收集房屋资源信息相对局限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购房的确是相对轻松和快捷的途径。但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一定要注意甄别中介公司是否靠谱,是否真的专业。部分“歪”中介为促成交易获取高额中介费用,难免会夸大其词、故意隐瞒部分信息,甚至“圈钱跑路”,最终导致购房者损失。

  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前自己也要尽可能去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最保险的方法就是,没有决定买房之前,不要轻易交钱,包括诚意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