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回应 当事公司和控股公司均拒绝接受采访
魏夕兵、王小英、潘伯英、羊素琼、胡明国等5人反映的劳动争议,核心焦点有三处:一是工作内容的变化,二是工作地点的变更,三是是否经过了协商及是否有回执。
12月30日上午,记者前往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总经理肖红英进行采访核实。得知记者来意后,肖红英以“自己只负责公司运营业务,人事方面的事情自己并不清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辗转联系上了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务云律师,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云律师核实:
1。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与魏夕兵、王小英、余芝蓉、潘伯英、文小平、羊素琼、胡明国等员工签劳动合同时,对于岗位是怎样约定的?合同上所注明的“销售/管理”岗位怎样界定?贵公司对药品零售行业对销售岗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怎样理解?调岗前是否对相关员工进行过相关岗位培训?
2。魏夕兵、王小英、潘伯英、羊素琼、胡明国等人接受采访时称,贵公司在做出岗位调整决定前,并未与当事人协商,并且对于员工们在被调岗后的异议,贵公司并未采纳重视,直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3。贵公司是否有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些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规定是否有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内容?
4。贵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
5。采访中有人反映,这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和贵公司违法违规套取、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对于以上问题,云律师未予回应,并在电话中说:“你按照你们的调查客观公正地进行你们的职责,我们只跟你们申明一点,你现在有些东西是很有倾向性的,如果你们倾向性地报道,我们就追你们责任,我现在不方便跟你交流。”随后,云律师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为此,记者仔细查看了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潘伯英等人于2017年12月订立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关于岗位设定和变化的条款主要有两处。第一处为合同的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设在绵阳辖区的工作地点从事销售/管理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无职业危害,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安排。第二处为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的第二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以及本单位经营或工作的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的岗位,如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该岗位的调整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时,甲乙双方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解除本合同,本条中的岗位调整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
关于工作内容的变化,潘伯英等人称,以前5人在公司都是从事物流仓库工作,而公司给他们调整的新岗位,均是到门店从事销售工作。
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潘伯英等人称,5人均长期安家在绵阳城区,而公司给他们调整的新岗位,工作地点位于盐亭、江油等地,工作生活诸多不便。
关于是否经过协商,绵阳正和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收到调岗通知书2日内未与公司协商解决。
而潘伯英称:“调岗通知书还说经与我协商,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人找我协商过,7月12号集体通知一出,13号我就收到了针对我个人的调岗通知。工资待遇少了一大截不说,对于到盐亭的交通、住宿等问题都没有一个交待。”
关于是否有回执,据潘回忆,收到《调岗通知书》当天,她与其余同样收到《调岗通知书》的同事在《调岗通知书》上写下“不同意”三个字并捺了指印交给公司总经理肖红英。另一位收到《调岗通知书》的员工魏夕兵称,除在《调岗通知书》上写下“不同意”三个字并捺了指外,他还写了一份书面回执一并交给公司总经理肖红英,并在回执上写明了不同意调岗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