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驾校教练刘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等人为赚取介绍费,不断向刘某某介绍自己的学员参加“软考”,直到2019年2月28日,学员刘某乙在平武交警大队“软考”科一时,被民警发现,导致案发。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共计组织他人“软考”10余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李某、吴某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驾驶证考试中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焦某、鲁某某、冒某某等五人身为驾校教练,为他人在组织考试作弊中介绍学员,提供了帮助,依法亦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平武县法院法官提醒,驾驶证考试是为取得驾照上路开车,未能收获过硬的技术,而以作弊的方式取得驾照不仅扰乱考场环境,侵害了考生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国家考试制度,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亵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人们不要心存侥幸,用自己的辛勤付出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才是自己的肯定,和对他人的尊重。

  法律知识《《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