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各地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支持各地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