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 唐子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之一。1月15日,记者从“2019年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他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5598亩,督促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养殖场136家。

  当天,省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四川省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上榜”。

  经查,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吕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成都甲公司名义,从成都乙公司等处回收、转运工业废水,并直接排放到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出现易燃易爆、二次污染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工业废水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致使下游地表水受到污染、生活用水停止供应172小时。2017年12月2日,彭州市公安局对吕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8年9月5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等16名自然人以及成都甲公司、成都乙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该案影响重大,公益受损问题突出,成都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并于立案后成立公益诉讼专案组,专案组人员通过调阅刑案卷宗、询问涉案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了本案中因工业废水的违规倾倒导致水体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

  经审查,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条件,但考虑到时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初期,为理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公益保护职责,成都市检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工作联系函,督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本案赔偿义务人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工作函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下,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多次磋商,最终于2019年8月6日达成多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共计赔偿509.6万元,赔偿款目前已支付完毕。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2家单位、16名被告人10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20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刑事案件是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共同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重大污染环境案之一,也是成都市检察机关督促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四川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该案办理正值《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不久,成都市改革方案尚未落地之际,但因该案案情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影响面大,为防止因环境污染证据灭失、公益受损证据固定不力导致本案中的公益受损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成都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重职能,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同步收集固定、结合具体案情向党委政府提出环境治理对策建议等工作,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推动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成都市两级检察院通过与成都市生态环境部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向其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督促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切实履行公益保护职责。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认定的事实,在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的积极配合下顺利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磋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各赔偿义务人释明法律规定,并结合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最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现已足额支付。彭州市人民法院也将赔偿义务人全面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作为其认罪悔罪的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予以了充分考量。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刑事公诉职能间有机衔接的办案模式,既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职责,又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项职能的高效协同,形成行政治理与司法治理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公益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