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丈夫借钱买彩票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和陈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3日离婚。自2015年4月起,李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出具4张借条向谭某某借款共计149万元。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进行结算,李某仍欠谭某某50万元,李某再次出具借条1张,约定于2015年11月16日前归还。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6年1月22日,谭某某将陈某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李某对其向谭某某借款的事实无异议,称借款被用于购买彩票。陈某某认为,借款被李某用于购买彩票,属于赌博,因此形成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对此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陈某某共同向谭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陈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购买彩票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李某购买彩票的花销已超出其日常收入,其举债购买彩票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李某购买彩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相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案件裁定再审后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由李某向谭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

  [典型意义]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防止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或使另一方在毫不知情下无端“被背负”债务,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本案中,检察机关查明夫妻一方举债购买彩票,明显不属于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以相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得到法院认可,法检两院在此案再审过程中达成共识,符合新的司法解释精神,具有较典型的司法导向意义。

  典型案例3 虚构借款2280万元法检合力打击虚假诉讼

  2018年11月12日,席某某之子刘某虚构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以席某某为原告、广西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西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材料。2018年12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席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席某某于2019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13日,刘某又以席某某为原告,将重庆某公司(系广西某公司的母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0万元、借期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审理席某某与重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疑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按照法检协作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检察机关与法院就本案事实和证据会商后认为,两起诉讼涉案金额高达2280万元,席某某已是86岁高龄,无固定收入,缺乏出借大额款项的能力,不合常理。且在席某某诉广西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原、被告均未参加庭审,双方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被告方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缺乏对抗。席某某提起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均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受理监督。

  检察机关随即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构成虚假诉讼,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另外,对法院正在审理的席某某诉重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出虚假诉讼预警,将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9月20日,法院对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席某某诉讼请求。2019年10月22日,法院对席某某与重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席某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应当聚集司法机关合力。检察机关在监督本案虚假诉讼中,从外围证人、资金流水入手开展调查核实,及时收集当事人的证言查清案涉资金往来、诉讼过程和当事人动机,还原虚假诉讼的全过程。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既纠正错误民事判决,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