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史骄麒 记者 刘春华)近日,平武县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被平武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月,被告人单位平武县某某矿业公司租用平武县木座藏族乡某村的村有林地用于石材经营管理和开发。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在修建花岗石尾料处理等设施的过程中,其代表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挖掘机等设备在平武县木座藏族乡某村柴呷里(小地名)村有林地内修建道路、砖瓦房、碎石平台等工程。经平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3.72亩,且林地种类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平武县某某矿业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均应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经营。我国也先后多次出台相关政策,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但这绝不意味着要保护民营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本案中的矿业公司,在明知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而且占用的是已被纳入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公益林林地,公司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前,确实多次申请林地占用审批,主观恶性较小,人民法院也希望以此为契机,督促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故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采取了从轻处罚的司法态度。

  平武县法院相关人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根底、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林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的,均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