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王鑫 陈丽华 记者 刘春华)1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作为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法院,从今年2月1日起,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据了解,成都法院这次试点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试点范围广,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适用标准灵活,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外省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标准的,上述赔偿项目还可以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

  按照试点方案,今年在2月1日以后,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成都中院相关人士介绍,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也即在同一个赔偿项目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标准,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理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损失填平原则”,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前提,也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且赔偿数额与权利人的城镇、农村居民身份息息相关。实施统筹城乡之前,由于城乡居民在户籍制度、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二元”赔偿标准,这也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状况及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背景的。

  随着国家统筹城乡、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战略决策部署,成都市在2003年就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并在2007年获批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努力探索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改革创新道路。根据统筹城乡的实施进程,成都地区已经将城镇、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已实现户籍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对司法领域平等的保护人身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3年以来,成都法院就城镇、农村标准的认定逐渐由“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的“双标准”从宽为“择一标准”,即只要权利人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或者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去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之后,省法院下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考虑到随着统筹城乡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成都地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成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极低,成都法院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试点范围,既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成都地区实际,也能真正体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