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文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以来,雅安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2020”以保供给、稳物价、查乱象为重点,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和药械安全等违法案件,并公开曝光一批案例。

  案例一:口罩生产日期当前日期不符罚款3万元

  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在雨城区羌江南路某药店销售的口罩标识标签存在问题。

  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明:该药店于1月22日以用微信转账方式以8750元购买7000只由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字20192140044),进货价1.25元/只,销售价1.9元/只,现场核查已销售1600只,销售额3040元,余5400只。

  在查获的5400只口罩中有1000只生产合格证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与当前日期不符,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该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批次27包(200只/包)共计5400只口罩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药店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3万元,并没收一次性口罩5400只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口罩质量差罚款2万元

  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雅安市雨城区寿康大药房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质量较差问题。

  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开展核查,现场口罩已售完,执法人员要求该药房商家出示近期销售的一次性口罩相关票据、相关资质,该药房负责人不能提供。

  经查明:该药房从没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买并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口罩未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

  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西大街拜欧大药房连锁子阳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蓝昕”口罩价格为20元/只,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法提供所售口罩相关材料罚款2万元

  1月29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雅安博康大药房连锁雅州大道加盟店购买了两种口罩,口罩很薄,肉眼观察质量很差,且购买时未开具收银小票,怀疑口罩有质量问题。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群众投诉的两款口罩,该店负责人称其口罩是从雨城区一家零售药店购进的,但无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也未经计算机系统入库,截至1月29日所进口罩已全部售完,销价2元/只。

  经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口罩1000只,购进金额1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给予警告

  2月4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芦山县拜欧大药房江丽华丽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警告

  2月4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芦山县济瑾堂大药房芦城加盟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碳酸氢钠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权,如发现哄抬物价、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械安全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