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刚 郭慧琳 四川在线记者 魏冯

  3月10日,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简称“长航泸州分局”)了解到,该局侦办的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盗采长江砂石的非法采矿案件判了,4名被告均获刑。

  据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4名犯罪嫌疑人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涉水工程建设中,逃避施工监管、违反砂石处置规定,超范围挖采砂石,同时将工程中挖采的砂石直接出售以谋取高额利润,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万吨, 出售获利共132.48万元。这也是长江干线首例由地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砂案件。

  猫腻

  例行检查发现“奇怪”的记录单据,疑似禁采期挖采、贩卖长江砂石

  这起案件,得从两年前说起。

  2017年12月13日,泸州分局民警对锚泊于辖区水域“鑫某某”轮进行例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该轮船长李某及记账员李某勇房间内有挖采、贩卖长江砂石账本及部分残缺不全的发货单及收款收据等记录单据。

  民警在记录单上,发现上面填写的日期都是近几日的记录。然而当时整个四川长江段均处于全面禁采期,砂石是从哪里挖采并贩卖的?这些问题,都让民警心生疑惑。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记录。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记录。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记录。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记录。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

  当民警现场询问该船管理人员时,船长李某眼神左右闪避,称他们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实施一项政府取水工程建设,需要在长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进行工程开挖,所挖采起来的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违规对外销售情况,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

  民警结合在其船上房间里发现的销售记录本,初步判断此事可能有“猫腻”,疑似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当即向“鑫某某”轮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知书,并同时将该情况向分局刑侦部门做了汇报。

  追踪

  大量证明材料独缺涉及水域管理相关单位审批手续 主犯利用反侦查经验规避法律打击

  接报后,泸州分局指示刑侦部门抽调精干警成立专案组,围绕该工程项目,调取地方发改部门批复、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函、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材料,证实该工程的确为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项目。

  引起办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证明材料中唯独缺失涉及水域管理相关单位的相关审批手续。

  涉水工程专业知识面广,情况较为复杂,仅有政府批文等材料,缺失涉及水域管理相关单位的审批及采砂许可手续,是否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是“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将工程建设中挖采起来的砂石直接用于贩卖,所得款项归个人所得,属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带着系列疑惑,专案民警查阅相关法律后认为:“涉水工程必须经涉及水域管理相关单位的审批同意,并获得准建批文。施工期间,只能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挖采,施工中产生的弃土(砂石)必须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须将工程中的弃土(砂石)作为砂石资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须补办采砂许可证”。

  然而,该案件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涉及水域管理相关单位签批的采砂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挖采的砂石,连同施工中超范围挖采的砂石作为砂石资源直接出售谋取利益,已触及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初步判断曾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由于主犯曾某、徐某文等均有前科,反侦查经验较丰富,相互间事前就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订立“攻守同盟”。比如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转到其临聘财务人员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挥霍;同时主犯也在不断更换在该船上的打工人员;事后主导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串供等。

  在审讯中,主犯曾某不断声明,工程真实存在,且是经过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抗拒讯问,同时还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买卖的规定为由,对所知事实采取回避态度,企图逃避法律打击,侦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真相

  犯罪嫌疑人非法挖采长江砂石4.6万吨、获利超132万元 ,4被告均获刑

  尽管主犯不肯“开口”,专案组也并没有气馁,继续完善优化审讯方案,根据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认真测算工程所需开挖方量,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员事前共谋、协调转运、买卖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涉案船只。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涉案船只。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供图

  最终,除犯罪嫌疑人曾某外,李某、徐某文、徐某贵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在证据面前被各个击破,如实交代违法犯罪过程,并交出相关资料等。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结伙,在明知长江四川段全线禁采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 月17日期间,借口实施取水工程建设为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挖石船,组织人员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并转运出售获利,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万吨,出售获利共132.48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犯罪事实。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万元费用将“鑫某某 ”轮的砂石挖采作业全部承包与船长(管事)李某,并事前与徐某文商定将“鑫某某 ”轮所挖采砂石以每吨18元、20元不等的价格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

  谈妥后,徐某文、徐某贵二人在明知曾某没有办理采矿手续,且长江上游全线禁采的情况下,专门租用“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两艘运砂轮前去购买装运砂石,并将非法购得的砂石以每吨30元的价格“倒手”赚取差价。

  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组织“鑫某某”轮从挖采现场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26载共计4。 09万吨砂石,涉案金额达122。 4 万元。非法挖采期间,曾某还将非法所得砂石以每吨18元价格出售给“文富某某”轮船主2220吨,获利3.99万元;船长李某则在明知曾某无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得曾某拖欠的工资,不仅积极参与非法挖采,还在曾某授意下主动联系买家以每吨21元的价格出售砂石,共计2900吨,获利6.09万元。

  去年,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诉讼。2020年2月26日上午,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随着主审法官手中法槌落下,曾某犯罪团伙得以公正判决。

  “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5.02万元;被告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徐某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徐某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徐某文、徐某贵共同违法所得41万元。”法官话音落地,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实施盗采长江砂石并集采、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得以成功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