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得不停工停产或者延迟复工,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能否就此减少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成都市青羊区一企业单方面减少员工工资的情况。目前官方已介入对此进行了处理。

  网友投诉:

  公司单方面决定发放底薪的60%,提成不发放

  网友所投诉的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某大厦。网友反映表示,尽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依然要求员工在2月1日开始上班。但即使在2月上班了,“结果发放工资的时候单方面降低工资,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本来就是底薪和提成,但是公司单方面决定发放底薪的60%,提成不发放,工资大概就几百。”

  对此,网友表示几百元的工资收入无法应对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进行管理。

  官方回复:

  经协调企业已补发工资

  对此,“问政四川”平台及时将问题转交了相关部门。

  3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首先对此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根据川人社函[2020]46号文的通知,明文规定了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企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的工资或者生活费低于相关规定,员工可向当地区级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

  3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也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针对该网友反映的情况,3月16日该局派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协调,经协调单位已于2020年3月17日补发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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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企业降薪合法吗?被迫给员工降薪要注意哪些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降薪合法吗?企业若出于生存需要被迫给员工降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有媒体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

  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杨保全律师认为,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降薪的合法性取决于单位采取的降薪方式,即如何实现与员工的降薪。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降薪,法律是允许的。企业强制单方面决定员工降薪,一般来说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本身薪酬结构中有绩效工资或浮动工资部分,正常的绩效考核导致薪酬合理调整是允许的。

  企业出于生存需要被迫给员工降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律师建议:

  (1)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回复邮件、微信回复等方式,同时将相关回复内容留存。

  (2)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3)企业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基本生活费(北京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就是说,单位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的,第一个月的工资仍然需要保障,正常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4)企业没有停工,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降低薪酬: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5)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哪些行为属于降薪不当,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杨保全律师认为: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无其他合理理由,企业单方面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法律责任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来源:《新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