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针对家暴增设专门罪名

  将精神施暴入刑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暴力”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但在王新亮看来,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和实施细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王新亮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家暴行为,一般要有出警记录,配套相应的病历或伤情鉴定书,很多受害者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也没能提交法庭所需的足够证据。“有的法官还认为一次行为构不成‘家暴’,需要反复多次的固定证据。殴打几次、程度如何,都还要看法官的尺度”。

  王新亮说,相较长期存在的家暴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较短,同时保护令内容聚焦“人身”,没有涉及“财产”,导致不少受害方迫于经济、生活压力回到家庭暴力中,致使保护裁定的效果大打折扣。

  “最重要的是,即便维权成功,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也仅有六个月之限,施暴者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威胁恐吓,只要未造成轻微伤等,最多被行政拘留十多天,相对于受害者长期遭受的家暴,对施暴者的震慑力完全不够,使得家暴又会进入下一个周期。”王新亮说,这就导致许多人遭受家暴后,觉得救助无望,不愿求助,而遭遇精神暴力求助的就更少了,但这确实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现实中,家暴严重者也会入刑,但红星新闻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多数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虐待罪”进行判处。

  鉴于此,王新亮建议,针对家庭暴力应该尽快增设专门的罪名。他说:“有些家暴对受害者的肉体伤害难以界定,但长此以往,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压力,会让其活在阴影中。对于家暴行为设定相应等级,只要是符合条件,持续的殴打或者威胁、恐吓,造成了受害者身心上的伤害,建议可以入刑。”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山东、广东、湖北、贵州等地已相继出台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对家暴甚至是精神暴力的界定。

  2019年,广东省拟立法明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受害人可申请临时庇护,老人、孕妇、孩子给予特殊保护,该《办法》将经常性地谩骂、恐吓、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纳入到了家庭暴力范畴内,该办法拟在今年上半年通过最后一轮审核。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实施家暴受到相应处罚的,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等。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