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王江洪 周梦颖 记者 魏冯)4月8日,记者从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合江一市民2012年借给朋友的10万元多年未还,出借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因过了诉讼失效期而“败诉”,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了尽可能避免群众因超过诉讼时效期,而导致还款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作为案例向市民普及——诉讼时效期。
合江法院供图
事情发生在2012年,合江市民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是朋友, 2012年12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周转,李四便给张三的银行账号打了10万元,张三收款后,向李四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会于2013年5月31日前还钱。
到了还款期后,张三并没有主动还钱,李四碍于情面也没有立即开口让张三归还,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直到2019年1月,李四开口让张三还钱,张三竟拒绝还款。最终李四于2019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0万元。
庭审中,李四举示了借条、打款银行凭条等,证据确实而充分,张三对借款并不否认,但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张三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李四的10万元借款就这样打了“水漂”,自己还负担了1000多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法官表示,此案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来李四已向张三提供了借款,那么被告张三应当按约归还李四的借款。但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在一定期间内强制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规定期间即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会输掉“官司”。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1日,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3年5月31日前,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此诉讼时效期间内,李四并未向张三催款,主张自己的权利,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因此,原告于2019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张三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法院对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法院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赖债无德,讨债有责。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鼓励、纵容赖账,但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懒觉”的权利,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无论借款人是否在家,有无下落,出借人都要积极进行催收主张权利,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还款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