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买来的食物不合标准造成损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货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日前,四川资阳一位消费者在食用水果罐头腹泻后,依法获得了3000余元赔偿。

  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一个月前,资阳消费者何某在资阳雁江区临江镇商贸街一商店内,购买了4瓶某品牌水果罐头。食用其中一瓶不久后,何某便腹泻、呕吐等症状住进了医院。

  仔细查看其余未食用的罐头,何某家人发现其中一瓶内悬浮有疑似白色发霉异物。随后家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经营者称该水果罐头因瓶盖密封不严导致产品变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4月2日,何某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除赔偿1000元之外,还要赔偿何某住院治疗费用、误工费2000元,以及4瓶罐头的价格24元,合计3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