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合同》无效 

  退还“服务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就业服务公司坚称,小杨交纳的服务费大部分已经用于帮助小杨联系、“运作”工作,不同意返还。

  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综合庭审经过、全案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为小杨与该就业服务公司签订的所谓《就业服务合同》,扰乱了正常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同意当庭退还“服务费”小杨38000元。

  四川自贸区法院法官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该就业服务公司承诺通过“关系”介绍工作岗位,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扭曲了正常的就业竞争机制,扰乱了正常的招聘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法官:大学生就业时

  不要轻信“包入职”等承诺

  法官提醒,公共利益不可侵,公序良俗不可违。公民的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边界,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从事民事行为的前提,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可逾越。

  就业者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争取工作岗位。就业时,特别是刚从学校走入社会的学生就业时,一是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合理定位岗位;二是在浏览招聘信息时,要理性、冷静,不要轻信所谓“走捷径”“有关系”“包入职”等承诺,不要被虚假宣传蒙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