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4月10日对一起涉及遂宁地区50余个项目的串通招投标,涉案金额逾20亿元的串通招投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据悉,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严某、文某分别伙同多人,组成较稳定的团伙,在遂宁地区公开招投标的众多项目中弄虚作假,采用有偿借用他人公司资质控制投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价格的方式,使招标项目以其预期的价格中标到其控制的公司,然后将中标项目出售给其他人,从中非法获利。经审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2014年以来,罗某某、洪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及文某、严某分别伙同多人,组成较稳定的团伙,在遂宁地区公开招投标的众多项目中弄虚作假,采用有偿借用他人公司资质控制投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价格的方式,使招标项目以其预期的价格中标到其控制的公司,然后将中标项目出售给其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前,文某、严某前期参与罗某某团伙,后期纠结伍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组成较稳定团伙,单独或者与其他三个团伙共同串通招投标。共参与53个项目串通招投标,中标价共计人民币12.7968亿元,卖标价共计人民币6008.95万元。四团伙共同参与串标的违法所得由各团伙平分,文某、严某团伙所获得违法所得由团伙内部成员平分。文某、严某团伙获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14.797万元。2017年底,严某伙同余某(另案处理)串通投标5个项目,中标价共计约7.8407亿元,卖标价共计人民币3358万元,严某获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文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严某、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文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严某、文某团伙违法所得人民币1714.79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严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严某退缴的人民币161万元、文某退缴的人民币2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全媒体记者 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