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成都某通讯公司手机万余台,其中被更换配件的苹果IphoneX、iphone8P手机共计数千余台。某通讯公司将上述更换过配件的手机销售后,消费者因无法获得苹果公司售后服务,遂向某通讯公司要求退货并索赔。某通讯公司安排马某等人到深圳处理此事。马某与陈某乙等人共谋后决定,由陈某乙等人冒充供货商与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见面,并承诺将问题手机进行换货处理。后陈某乙、马某等人对问题手机进行换货处理,但因问题手机数量大,陈某乙等人在处理了部分问题手机后拒绝继续进行换货处理,导致其余伪劣手机由某通讯公司进行赔付,给某通讯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