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2月,某通讯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将部分手机查扣并送检,苹果公司认定百余台系假冒苹果手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百万元。

  青羊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用仿冒的标有苹果商标logo的手机后盖及屏幕替换正品手机的相应配件,并将“掺假”手机以次充好冒充正品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已于近期起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

  (四川法治报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