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相关证据足以证实

  被害人是排斥和不情愿的

  2019年4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强奸罪。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刘某辩解,段某与他谈定交易价格后自愿发生性关系,他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东兴区人民法院评判认为,段某与堂姐聊天表明已经到内江,并将搭乘一辆货车的情况告知堂姐,让堂姐到高速公路路口等候,在明知堂姐在路口等候,却在此情况下自愿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刘某体格健壮,段某相对柔弱,在密闭的货车驾驶室,空间相对较小,被害人无法躲闪,容易被刘某控制。加之案发时天气较热,被害人穿着较少,二者力量悬殊……

  法院还认为,段某离开后将100元撕碎并丢弃在高速路上,走下高速路口见到堂姐后第一时间告诉了被侵害的情况,堂姐也证实她当时精神状态不佳,有哭泣状况,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情形从侧面体现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此外,段某案发前曾在浙江务工,有正当工作和收入,没有从事性服务的不良记录和其他违法记录,为钱财在特定环境与特定人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性存疑。

  为此,法院全面考量后认为,段某陈述更具有合理性。2019年12月31日,东兴区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刘某以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段某从始至终否认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且陈述其下车撕碎了刘山给付的100元人民币并丢弃于路边,见到堂姐后又将被强奸的情况告诉堂姐,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相关陈述得到堂姐证言、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路边查获的被撕碎的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为此,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而刘某及辩护人认为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内江中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今年4月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