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天与朗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朗园公司未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应承担补发工资的责任,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朗园公司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王天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故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朗园公司向王天支付工资14078.73元(扣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个税前)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73.46元。

  承办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因劳动合同订立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知晓劳动合同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应订立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